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3-訴-3430-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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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30號 原 告 榮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春龍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被 告 兆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萬50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倘被告以新臺幣388萬50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與被告簽署竹節鋼筋買賣契約,約 定被告應供給共1000噸竹節鋼筋(熱軋SD280〈下稱280鋼筋〉每公噸新臺幣〈下同〉1萬7800元;熱軋SD420W〈下稱420鋼筋〉每公噸1萬8800元;均未稅,為供應原告承包三重水漾工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等)。由原告預付20%訂金,訂金其中10%隨月帳回扣,另外10%尾扣。交貨日期、數量依原告提出料單記載(原告應於出料前20日交付料單),被告則於每月月底將當月帳單送達原告請款(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已於110年1月31日開立票面金額378萬8000元支票作為20%預付款,並於111年間,原告分別再開立發票日111年4月25日面額139萬6600元及發票日111年5月25日面額81萬700元支票予被告做為貨款(即供系爭工程3、4層工程給付)。詎被告僅依約交付系爭工程地下層及1、2層施工鋼筋,自3、4層起即未依約給付(其中139萬6600元部分,僅交付價值85萬1678元竹節鋼筋,尚餘54萬4922元未給付;81萬700元部分,則均未交付。),嗣更避不見面。  ㈡經原告於113年3月6日以律師函(下稱原證5函)寄送料單( 記載:三重水漾工地,280鋼筋12.83+25.95噸;420鋼筋19.34+24.8噸,下稱原證5料單〈即系爭工程4樓工料單〉)予被告,於113年3月11日經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被告領取,應認受招領通知時,原證5函已送達被告。然被告並未於113年4月10日提出給付。原告復以律師函(下稱原證7函)通知被告應於函到5日內履行給付原證5料單義務,於113年4月17日經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被告領取,被告仍未於113年4月22日提出給付,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負遲延責任。原告再於113年5月10日以律師函(下稱原證9函)通知被告應於函到5日內履行,逾期依解除契約。於113年5月14日經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被告領取,被告仍未於113年5月20日前提出給付,依民法第254條規定,系爭契約應於113年5月20日解除。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選擇合併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已受價金388萬5049元(其中訂單378萬8000元部分,扣除已付貨2成金額後,尚餘252萬9427元。再加計前述54萬4922元及81萬7000元後,共388萬5049元。)及自系爭契約解除翌日(即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㈢併為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詳原 證1)、支票 (詳原證2至4)、原證5、7、9函及郵信查詢單(詳原證5至10)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四、系爭買賣標的既屬可分種類之債,系爭契約關係未交貨物部 分,又於113年5月20日業經原告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合法解除。則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88萬5049元及自系爭契約解除翌日(即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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