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訴-3474-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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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74號 原 告 高嘉君 被 告 王湘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繳裁判費新 臺幣8,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