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訴-3484-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84號 原 告 沈宛瑩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林晏安律師 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被 告 謝政峯 周詠璇 包倫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之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交付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一段D樓E6戶20樓 預售屋之不動產說明書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訴之聲明第二 項,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191萬元(計算式:26萬元+165萬元=191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