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訴-3524-202412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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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24號 原 告 郭家榮 被 告 蔡俊益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25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