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訴-3527-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27號 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鈺澤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裁判費1萬0,895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簡答表1紙、答詢表2件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