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3-訴-3579-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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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9號 上 訴 人 何朝權 被上訴人 陳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上訴人於114年3月11 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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