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訴-3583-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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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83號 原 告 黃清楠即砡匠裝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雖以「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