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訴-3605-20241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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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05號 原 告 廖紳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郅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 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