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訴-3638-202412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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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38號 原 告 朱宝珠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永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 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2萬2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萬4068元後,尚應補繳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