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V-113-訴-3643-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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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43號 原 告 張志銘 被 告 張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7,92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3頁)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7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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