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3-訴-3672-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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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72號 原 告 謝庭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鍾采宸律師 被 告 羅楷傑 張凱雄 李啟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13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被告 羅楷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被告張凱雄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被告李啟澤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19,9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2月18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599,94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與訴外人林樞叡明知臺灣蝦皮 購物綱站係籍由發送驗證碼簡訊至申請者提供之手機門號,由申請者輸入驗證碼,以驗證使用者身分,始能註冊會員與開通各項服務;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身分不詳之中國人士有對價取得臺灣門號簡訊驗證碼,用以註冊臺灣蝦皮購物網站之電商服務會員帳號,極易遭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且依據上述服務內含之金流、消費功能,其客戶支付代價使用被告提供之門號,亦顯有隱匿身分以遂行財產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成立有限公司及企業社之方式,由被告羅楷傑自任粉紅玻璃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以其所控制企業社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所示各手機門號,由被告羅楷傑指揮被告張凱雄、李啟澤及訴外人林樞叡聽命行事,使用被告張凱雄、李啟澤所有手機作為聯絡工具,備妥安裝大量手機、SIM卡、貓池等電腦設備硬體與遠端操作軟體,提供中國人士所屬詐騙集團收取驗證碼簡訊,以註冊臺灣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擔任賣方,再以所控制之蝦皮會員帳號擔任買方下單購物並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即可利用蝦皮系統隨機生成虛擬帳號;再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8月11日20時41分許去電原告,佯裝「博客來」與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謊稱原告身分遭設定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共599,946元至該詐騙集團利用蝦皮系統隨機生成之虛擬帳號內,隨由該詐欺集團所控制買方蝦皮帳號取消訂單,系統則將款項由虛擬帳戶退還至所控制擔任買方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以此順利收取詐騙款項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原告則因此受有同額損害。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599,94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羅楷傑、張凱雄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李啟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另具狀抗辯略以:   ⒈本件原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鈞院刑事庭移送至民事庭 後,即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就本件兩造之主張即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拘束。準此,原告雖請求被告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惟原告就被告係如何對其為侵權行為,其又如何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有損害等節,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得否僅以被告所涉之刑事案件,逕論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即非無疑。   ⒉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經鈞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10號 判決,惟該判決議肯認被告李啟澤並未對原告詐欺取財,被告李啟澤於本件僅係聽從被告羅楷傑之指示,協助跑腿、收發文件等雜務,並未有何詐欺原告之行為,聯繫客戶出售提供手機門號及代收驗證碼服務者,亦非被告李啟澤。原告稱其於博客來網路商店購買商品後,接博客來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之不詳人士來電告遂依指示操作、匯款等情,被告李啟澤均不知情。為此,被告李啟澤既非詐欺原告致使其受有財物損失者,原告亦未舉證說明被告李啟澤究竟係如何對其有侵權行為,原告於本件主張應無理由等語。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李啟澤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被告明知蝦皮係藉由發送驗證碼至申請者提供之 手機門號,由申請者輸入驗證碼,以驗證使用者身分,始能註冊會員開通使用各項消費金流服務,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身分不詳大陸地區人士有對價取得手機門號驗證碼,即得驗證註冊蝦皮會員帳號,極易遭詐騙集團隱匿身分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透過蝦皮內含之消費金流服務功能,亦顯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高度可能性,竟仍基於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由羅楷傑自任粉紅玻璃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以所控制企業社等名義,向台灣之星等電信業者大量陸續申辦如附表所示各手機門號,並由被告羅楷傑指示被告張凱雄、李啟澤、訴外人林樞叡聽命行事,使用手機等聯絡工具,以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為據點,備妥安裝SIM卡、貓池等電腦設備硬體及遠端操作軟體,提供大陸地區人士得以使用自助接碼平台,透過微信等通訊軟體,由被告張凱雄、李啟澤為大陸地區人士開卡、儲值,按大陸地區人士之需求,代收驗證碼簡訊、語音訊息回傳給大陸地區人士,大量販售逐次提供手機門號暨驗證碼服務,從中被告羅楷傑按每個驗證碼約300元之單價收取報酬,並朋分被告張凱雄、李啟澤、訴外人林樞叡各5%、2.3%、6%,嗣持用者即得透過驗證碼註冊蝦皮會員帳號,以蝦皮會員帳號擔任賣方,另以所控制之蝦皮會員帳號擔任買方下單購物並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即可利用蝦皮系統隨機生成之虛擬帳戶,旋以所控買方蝦皮帳號取消訂單,系統將款項由虛擬帳戶退還至所控擔任買方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方式,順利收取詐騙款項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於111年8月11日20時41分許,由詐欺集團某成員去電原告,佯裝「博客來」與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謊稱:身分遭設定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共599,946元至該詐騙集團利用蝦皮系統隨機生成之虛擬帳戶,嗣後詐騙集團再將已經付款之訂單予以取消,完成收取詐騙款項,原告則因此受有599,946元之損害,業據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第400號、原訴字第36號、金訴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羅楷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凱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啟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見本院卷第59頁;即前開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9)。是以,被告李啟澤雖未實際負責去電原告之詐欺行為,然其聽命於被告羅楷傑之指示,以有對價方式協助大陸地區人士收取驗證碼,使持用者得以透過驗證碼註冊蝦皮會員帳號並擔任賣方,再以控制中買方蝦皮帳號選擇銀行轉帳付款方式,取得蝦皮系統隨機生成之虛擬帳戶,並以此收取詐騙原告匯款599,946元,則被告李啟澤就本件詐騙行為顯然具有一定行為分擔,並因提供驗證碼而收取對價,難認其對於提供驗證碼與大陸地區人士將作為詐騙使用毫無所悉,其主觀上具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第400號、原訴字第36號、金訴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從而,被告李啟澤否認並爭執並無參與詐欺等節,自不可採。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羅楷傑以其自任企業社名義辦理大量門號,再指示被告張凱雄、李啟澤以有對價方式協助大陸地區人士收取驗證碼,使持用者得以透過驗證碼註冊蝦皮會員帳號並擔任賣方,再以控制中買方蝦皮帳號選擇銀行轉帳付款方式,取得蝦皮系統隨機生成之虛擬帳戶,並以此收取詐騙原告匯款599,946元,則被告行為足以促使詐騙行為之完成,並使詐騙金流難以追查而隱匿資金去向,堪認被告與大陸地區人士所屬詐騙集團間有相互利用他人行為完成詐騙及收取不法資金之情形,被告與前開詐騙集團間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詐欺所受損害599,946元,自屬有據。  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堪認有據。佐以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分別為112年9月22日(見附民卷第15頁)、112年9月20日(見附民卷第17頁)、112年10月2日(見附民卷第21頁),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羅楷傑、張凱雄、李啟澤分別自112年9月23日、112年9月21日、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併應准許。  ㈣至原告主張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逾越本院刑 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事實範圍,並未舉證,顯屬無據,故本件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詐欺犯罪,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99,946元,及被告羅楷傑自112年9月23日起、被告張凱雄自112年9月21日起、被告李啟澤自112年10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准許之,並依聲請及職權酌定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詐騙對象 蝦皮會員註冊帳號 蝦皮ID 手機門號 驗證/註冊時間 隨機生成虛擬帳戶時間 用戶名稱 謝庭維 8r0s1c4abb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6時41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8r0s1c4abb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6時45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8r0s1c4abb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6時45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8r0s1c4abb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6時46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8r0s1c4abb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6時47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t707v3ng07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7時24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t707v3ng07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7時26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t707v3ng07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7時27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t707v3ng07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7時29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t707v3ng07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7時31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3_598lnrqt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7時48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3_598lnrqt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7時49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3_598lnrqt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7時49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3_598lnrqt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7時49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3_598lnrqt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7時50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2sg03ply_6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8時5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yl6x1i73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1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yl6x1i73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2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yl6x1i73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4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yl6x1i73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5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yl6x1i73q_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6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lqr_fd2sx3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31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lqr_fd2sx3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29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lqr_fd2sx3 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2日18時30分 粉紅玻璃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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