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訴-377-20250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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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勝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銘鈿 游辰億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