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訴-3774-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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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74號 原 告 銘翔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德 訴訟代理人 朱冠宣律師 被 告 瑀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珀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而查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合約第17條第2項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如雙方無法以協議解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頁)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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