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訴-3821-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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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1號 原 告 高士華 高瑄檥 被 告 露客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最高限額抵押 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依所訴事實觀之,其確認債權不存在與塗銷登記,乃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且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則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並由供抵押權擔保之標的物即土地、房屋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