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3-訴-384-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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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威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 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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