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3-訴-3852-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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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52號 原 告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士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張沛婕律師 被 告 番汝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富公司)新 臺幣(下同)204萬8,02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資富公司以68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4萬8,028元為原告資富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柯童朧、林國龍及真實年籍姓名不 詳之甲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2日3時許,由甲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及柯童朧至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號2樓之廠房,由被告及柯童朧先以板模工具、鑽子破壞後門門鎖進入廠房,再以剪刀、斜嘴鉗剪斷現場之監視器電線及用以固定顯示卡之束帶,竊取原告所有價值204萬8,028元如附表所示顯示卡,隨後搭乘甲男駕駛之車輛至桃園市○○區○○路0000號2樓與林國龍會合,嗣不詳男子甲搭載被告離去,柯童朧將顯示卡放在林國龍駕駛之車輛後,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北市板橋區合宜路與合安一路口之超商,將附表編號1所示顯示卡中之135張以40萬元出售予之訴外人杜森,嗣林國龍交付3萬元報酬予被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4萬8,0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東西不是我拿的,我只有拿到3萬元,我沒有拿 ,應該是拿去的人要負擔,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 ⒈被告與柯童朧、林國龍及甲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前揭時間,侵入原告資富公司廠房,竊取原告資富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示卡,嗣將附表編號1所示顯示卡中之135張以40萬元出售予之杜森,林國龍則交付3萬元予被告,作為行竊報酬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90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此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起訴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已坦承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情節為真。 ⒉依前揭侵權事實,柯童朧與被告前往原告資富公司之廠房, 由柯童朧與被告出面竊取原告資富公司所有之顯示卡,柯童朧與被告將竊得之顯示卡交給林國龍後,再出售部分顯示卡,應認被告確有分工參與竊取原告資富公司所有之顯示卡,並各自分擔侵權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侵權行為之目的,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與柯童朧、林國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向債務人中之一人即被告請求全部給付,自屬有據。至於被告辯稱其只有拿到3萬元,應該是拿顯示卡的人要負擔云云,此僅涉及刑事案件同案被告間朋分贓款,如何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尚無從以此為由免除其賠償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並無理由。從而,原告資富公司請求被告給付204萬8,02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⒊另如附表所示之顯示卡係在原告資富公司廠房被竊,並非為 原告趙士銘所有,此亦據原告於另案民事案件陳述明確,並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1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告趙士銘並無損害,故原告趙士銘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資富公司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規定,原告資富公司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1月16日起(即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本院卷第37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資富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04萬8,028元,及自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資富公司陳明願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 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趙士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型號 數量 1 NVDIA GeForceGTX 1660 SUPER 204張 2 NVDIA GeForceRTX 3070 4張 3 NVDIA GeForceRTX 2060 2張 4 Radeon RX 6700 XT 8張 5 NVDIA GeForce GTX 3060 SUPER 1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