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訴-39-20250204-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賴建宏 被 上訴人 賴德進 張賜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 4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