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3-訴-399-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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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勳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汪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6,09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1,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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