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訴-443-202412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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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容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 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