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訴-489-202412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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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茂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蘇李阿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 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 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上 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122,189元(見本院板司調卷第17至19頁),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 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