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3-訴-535-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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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連昱翔 被 上訴人 徐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 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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