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3-訴-56-20250218-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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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段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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