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訴-594-20241009-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林金陵 被 告 林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 萬貳仟肆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並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25號駁回抗告確定,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合先敘明。又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返還坐落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6房屋所有權予原告,並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見本院卷第25至第26頁),後於本院訊問程序中稱:「我改為金錢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房屋被告出售的實價登錄金額1,350萬元,我另外還要請求被告損害賠償700萬元,總計是2,050萬元」等語,並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50萬元」(見本院卷第225至第227頁),而上開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