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3-訴-602-2025032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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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俊節 私立全安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湧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賢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2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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