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訴-617-20241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 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 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 部分,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 之利益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216,400元(計算式:①判決主 文第一項即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公 告土地現值9,100元/㎡×上訴人應拆除之地上物範圍340㎡=3,094,0 00元+②主文第二項不當得利金額122,400元=3,216,400元,至主 文第三項上訴人另敗訴部分應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