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訴-635-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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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陳品竹 陳品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姵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周冠宇律師 邱于倫律師 仇奕元律師 被 告 林若宇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 柒拾貳肆仟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肆 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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