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V-113-訴-645-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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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銘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6,248元【計算式:207,000×(0. 91+7.34+5.58)+163,438=3,026,2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2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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