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訴-652-202410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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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智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周陳看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其中250萬元係一審請求之金額,於二審 追加50萬元,故就250萬元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8625元,就50萬 元部分,應徵收裁判費8100元,合計46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