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3-訴-693-2025033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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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田禮誠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廖子瑩 訴訟代理人 廖瑞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反訴駁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反 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