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3-訴-723-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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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李宗達 被 上 訴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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