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訴-775-20241227-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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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珍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諺含 李周紅縀 林鈺婷 張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1,010元(見 本院卷第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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