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訴-790-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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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蕭則睿 被 上訴人 盧葉素真 盧威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465,038元部分廢棄,被上訴人 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1,759元等語。是本件經上訴 人擴張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75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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