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3-訴-857-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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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陳保恪(原名王俊瑋) 服役單位:苗栗頭份○○00000○○○附12號 陳嘉美 被 上訴人 AE000-A111210 兼 法定代理人 AE000-A111210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113年8月28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於113年9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 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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