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訴-862-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淳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智皓、周品蓉間因113年度訴字 第86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