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3-訴-888-202503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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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愔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維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