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訴-92-20250204-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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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劉健洲 被 上訴人 遠揚香檳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愛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8,3 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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