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訴-931-20241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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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陳暹彥 訴訟代理人 黃毓然律師 被 告 陳昆良 陳彤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登記日期 82年10月20日 82年10月20日 權利種類 抵押權 抵押權 字號 重登字第40907號 重登字第40907號 權利人 陳世宜 陳世宜 債權額比例 2分之1 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00萬元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00萬元 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 無 無 遲延利息(率) 無 無 違約金 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陳暹彥 陳暹彥 權利標的 所有權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2280分之228 全部 設定義務人 陳暹彥 陳暹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