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訴-951-202411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黃泳碩 被 上 訴人 黃氏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