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訴-951-20241113-5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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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黃氏心 被 告 黃泳碩 周誼芬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2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被告黃泳碩、被告周 誼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萬元」,應更正為「被告黃泳碩、被告 周誼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 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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