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訴-985-20250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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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林智安 被 上訴人 星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繼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萬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