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調訴-1-20241007-1

字號

調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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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瑞紘 被 告 汪慧瑛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不足3, 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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