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護-627-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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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市長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 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因遭法定代理人誤 會受安置人A拿走家人物品,兩人於房間內爭吵,法定代理人情緒失控責打受安置人A頭部數下,受安置人A當下閃躲將法定代理人推開,隨後案母將受安置人A手機搶走,受安置人A離開房間時再度遭法定代理人徒手追打頭部,受安置人A隨即離家向大樓警衛求助,受安置人A欲返家時家中內門卻遭反鎖,警方與社工多次聯繫法定代理人均未接聽,為維護受安置人A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3年7月16日00時25分許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迄至113年10月18日。考量法定代理人自受安置人A安置後仍難以認知其管教手法過當,且未能積極安排時間討論其與受安置人A後續處遇,其親職功能尚待評估與輔導處遇,聲請人將持續評估法定代理人之親職保護和照顧能力,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 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60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憑,自堪認定。  ㈡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 略以:   ⒈受安置人Α近況:受安置人A現年14歲,目前就讀國中三年 級,語言組織及認知能力較弱,需他人引導再次確認,而易有錯誤理解、誇大言論的狀況,無法確認其說話真實性,受安置人A在校與同儕經常發生摩擦,並訴諸暴力以解決問題,社交技巧薄弱,曾自陳有想吸毒、逃家、加入幫派念頭,經社工告誡後觀察其對觸法感到無所謂,對於社會規範約束力無感。安置初期受安置人A有出現偷竊院生衣物,後續家園提供衣物並教導向他人借用,已無偷竊行為,受安置人A在園期間亦有發生掌摑其他院生行為,經了解係該院生刻意製造噪音,受安置人A制止未果而出手,後續亦有告誡其不應訴諸暴力及懲處,另受安置人A有意逃離機構,甚至留言想跳樓等敏感字眼,經了解其僅想與原校同學道別、返家拿回手機,並無輕生意念,後續亦已透過書信聯繫同學,並通報自殺關懷,協請機構留意受安置人A行為,其整體於機構適應情況良好,雖有零星事件,能經提醒與告誡後予以遵守。   ⒉法定代理人部分評估:案母現年47歲,案家為低收入戶, 案父於103年過世後由案母獨自扶養受安置人A及手足共4人,案母拒絕透露工作內容,僅提及有兩份工作、工時長,然與受安置人A所陳不一,而案母管教模式僵化,認為受安置人A晚歸遭反鎖乃其咎由自取,過程亦未有關心行為,對於社工防備心重,並認為社會資源介入係標籤化案家,讓受安置人A拿安置做擋箭牌,使其管教困難;案母於受安置人A安置後來電,質疑社會資源介入使受安置人A仗勢不服從案母、案姊,然案母又想了解受安置人A返家意願,故於113年7月17日態度軟化,致電關心受安置人A安置狀況,稱其在外積欠上萬元債務,使案家人被騷擾,希冀受安置人A返家且願意陪同其面對,然社工因安置規定,評估受安置人A現階段無法返家,案母知悉後態度反轉,質疑安置當天程序,而案母對於受安置人A安置態度反覆,時而積極時而難以聯繫,對於安置程序及親職諮商安排有所疑慮,社工欲當面向其說明或請其提供受安置人A健保卡、衣物等,案母皆以工作為由推諉或未予回應。   ⒊未來處遇計畫及建議:受安置人A過往未獲妥適照顧,將透 過安置機構所提供安全之生活環境與穩定作息,持續追蹤其受照顧情形,且針對案主與曝險少年接觸,而有偏差行為及社交議題,將持續與學校輔導資源合作討論,並持續安排諮商輔導,協助其整理過往生命經驗,適應安置後生活;另案母親職能力尚無法回應受安置人A照顧及內在需求,針對受安置人A身心特質了解有限,將持續與案母討論引入親職諮商之事實,以提升間案母親職功能,並評估其親職功能及親屬支持系統安排探視會面。以上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稽。  ㈢本院考量案母因受安置人Α問題行為出現教養無力感,而案母 顯難以認知其教養模式無法回應受安置人A,評估案家難以提供適切照顧,且安置至今案母仍無法提供適切時間配合親職諮商,案家亦無合適之親屬照顧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Α身心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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