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護-744-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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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D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A、B、C(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 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B係未滿18歲之少年,受安置人 C係未滿12歲之兒童,受安置人經常於深夜遭案母要求至火車站叫賣,返家後又需整理家務等,常凌晨2、3點始就寢,受安置人A、B在校精神不濟常打瞌睡,以致學習效率不彰,且考量案母於家中囤物行為及多次管教動機、時間點不當,已嚴重影響受安置人身心狀況及生活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權益,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8時30分予以緊急安置保護受安置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至113年12月17日,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1、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16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68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2、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16次延長安置法庭   報告書,對受安置人之觀察評估如下: (1)受安置人近況:受安置人A現年18歲,就讀科技大學餐旅管理系一年級,安置期間會與同儕外出,能遵守機構規範,並於規定時間返回機構,漸能將注意力回歸自身,並藉由工作提升自我價值,自述對學業不感興趣,有考慮是否休學或轉讀夜校,然對於未來自立有基本規劃及想法,如計畫考取相關餐飲證照及飯店前台或房務等工作。受安置人B現年17歲,就讀高中3年級,安置期間情緒穩定,能配合規範,身心狀況平穩,目前課業壓力較重,自我要求屬高,花許多時間與心力於課業,機構已協助安排補習資源,雖進步幅度有限,但仍能持續專注於自身課業,積極參與機構安排的自立生活準備課程。受安置人C現年11歲,就讀國小6年級,個人衛生習慣已有進步,其對於學習無主動積極性,學習表現中上,亦協助參與課後輔導班,加強學習動機,另鼓勵其維持閱讀課外讀物之習慣並積極培養。(2)親子會面安排:本次安置期間案大姊因工作繁忙及需協助處理案母車禍後賠償及照顧其身體,故未申請會面探視。後續將持續觀察評估案母身心狀況,擬以漸進方式安排案母與案主們穩定探視會面,以維繫親子關係,強化案母改善動機。另持續安排案主們與案大姊探視會面,聯繫手足情感。(3)案母部分評估:案母現年44歲,平時仰賴撿拾回收變賣生活,與案母核對事件時,案母總是以較誇飾及情緒性形容詞來描述事件,如「差點出人命」、「全家人有血光之災每天都出事」,或歸咎於宗教神力說等,惟未仔細回應事發過程及細節,若社工再細問,案母會以不想多說、都是我的錯帶過;另本次安置期間能以公務訊息方式與案母取得聯繫,惟案母稱因精神及身體狀況不佳,故回覆頻率較不穩定,另案母於113年10月透過案大姊轉交寫給案主手足之信件,信件內容多為鼓勵案主手足精進學業,且要好好照顧自己。另關於案母諮商概況,係因考量案母管教模式致案主們身心壓力龐大且親子關係緊張,盼能透過諮商提升案母親子互動技巧,然案母常稱因身體不適、家裡有事情要處理等,暫時無法出席,故至今尚未進行諮商,後續將持續關心案母身心狀態,視案母精神狀態及其親職功能,適時引入諮商資源。(4)案親屬部分評估:案大姊現年23歲,與男友在外生活,不願透漏目前工作狀況及收入,僅表示從事文書相關工作,偶會主動聯繫關心受安置人們受安置生活。(5)未來處遇計畫及建議:本案介入至今,提供受安置人穩定與安全的環境,並引入心理諮商,協助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狀況,考量案母身心仍不穩定,被動配合中心相關處遇,致難以評估及提升其親職功能,將持續追蹤案母居住與生活狀況,並擬進一步評估案母精神狀態是否須精神醫療協助,本案前已協助案母進行社區精神病人之通報,後續將與衛生單位合作,藉此評估案母身心狀況並視情況引注醫療資源,以穩定案母身心暨生活狀況。 (三)綜上,考量案母身心實況及親職功能尚待評估及提升,亦尚 未配合完整處遇,且態度消極,又受安置人自我保護能力仍不足,易受案母影響,須穩定其等照顧環境,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基於其等最佳利益,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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