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遇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護-772-2024121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交由聲請人為其他 適當之處遇方式13個月至民國115年2月24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自小生長歷程與受管教方式,使 得受安置人呈現複雜性創傷反應,並對受安置人日常生活造成影響,考量其法定代理人B及其親屬長期對受安置人疏忽及不當對待,使其逃家致其遭受性剝削之情事,為使受安置人能持續穩定身心科回診及諮商進行創傷修復,並在安全環境中穩定生活,以維護少年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將受安置人交付主管機關為其他適當之處遇13個月至民國115年2月24日止等語。 二、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45日內,向 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7日內補正;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7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2年。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被害人經依第19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3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經法院依第19條第1項第2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45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20歲為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於113年8月16日與陌生民眾為金錢對價之性 交行為,因受安置人有遭受性剝削情事,且後續有再遭性剝削之虞,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22日19時起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678號裁定准予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3個月至114年1月24日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審前報告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78號裁定為證,堪予認定。受安置人自身身心健康狀況不穩且不認為自身有遭受剝削情形,較難認知此行為之潛在危機及對個人成長之影響,其個人身心狀況待協助;又受安置人現持續有自傷傷人行為,評估受安置人若未安置於穩定環境接受照顧再續與接受價值觀及社會認知矯正,對於自身需求未能透過正向方式予以滿足,有再遭有心人士剝削之高度可能;經評估受安置人需在身心狀況穩定以及結構性的環境下,學習相關專業知識,以為後續自立生活做預備。又其家除原生家庭成員對於受安置人照顧意願低落外,亦缺乏其他可提供受安置人照顧及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之親友資源。因受安置人自小生長歷程與受管教方式,使得受安置人有較多創傷經驗以及身心反應,並對受安置人日常生活造成影響,考量現其家庭成員未能理解受安置人的身心狀況及關懷受安置人的内在情緒狀態,現亦無意願照顧受安置人,為受安置人能持續穩定身心科回診及諮商進行創傷修復,並在機構內讓受安置人在具安全感,且能適當被規範和設限的環境,學習相關專業知識,為後續自立生活預備,故建議安置其他適當之處遇13個月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審前報告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曾有遭受性剝削情事,對自我安全之認知輔導仍待加強,易陷入受性剝削或其他形式剝削之風險,且其自身身心健康狀況不佳,持續有自傷傷人行為,又其家庭成員亦無意願及能力教養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認聲請人聲請將受安置人交由主管機關為其他適當之處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准予將受安置人交由聲請人為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13個月至115年2月24日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