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輔宣-140-20241230-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李蒼松 相 對 人 李建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李建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蒼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建勳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蒼松之子即相對人李建勳因罹患思 覺失調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受輔助宣告之程度,為此檢附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台北慈濟醫院心理衡鑑紀錄單及身心醫學科心理衡鑑報告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相對人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台北慈濟醫院心理衡鑑紀錄單及身心醫學科心理衡鑑報告為憑。又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鑑定結果略以:綜合相對人個人史、會談時精神狀況、心理衡鑑測驗結果、日常生活狀況,相對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思覺失調症」,整體智能表現落在中下水準(FSIQ=84,PR=14;95%信賴區間為80至88),與同齡相符,亦與自身過往學經歷背景相符。目前相對人雖具備基礎生活自理能力,然在維持穩定簡單職業功能上存在困難,且精神病狀嚴重時,會出現輕生念頭,無法獨立處理複雜事務、社交及溝通情境,須他人從旁協助,相對人生活亦需依賴他人給予經濟支持,長期財務規劃能力明顯不足,故建議重大財物規劃事務需由家人予以監督協助,依相對人目前之功能與疾病狀態,建議為輔助宣告等情,有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思覺失調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受輔助宣告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均已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同意書在卷可稽,審酌兩造關係份屬至親,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自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四、「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 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㈠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㈡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㈢為訴訟行為、㈣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㈤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㈥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㈦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附此敘明。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