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輔助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輔宣-160-20241015-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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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 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 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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