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3-輔宣-198-20250221-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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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林佳儀 相 對 人 林均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均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林佳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林均航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佳儀之胞兄即相對人林均航因智能 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受輔助宣告之程度,為此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相對人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憑。又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之心理衡鑑結果顯示其在WAIS-Ⅳ(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之全量表智商為61,有95%機率落在58至66之間,整體智力表現落於輕度障礙程度,其中語文理解和工作記憶為相對人之相對優勢,知覺推理和處理速度為相對弱勢能力;相對人具備基礎語文概念,然較缺乏抽象概念;相對人具備基礎推理能力,然空間概念明顯較弱;相對人聽覺立即記憶尚可,具備基礎加減能力但無法進行複雜運算,在處理速度和反應速度明顯緩慢。相對人在適應行為量表系統(ABAS-Ⅱ)之一般適應組合分數(有工作)為40分,有95%機率落在38至42之間,其日常生活適應功能之整體程度表現屬於非常低下。綜合相對人之個人生活史、疾病史、現在病況、身體檢查、心理衡鑑結果及精神狀態檢查結果,認相對人因輕度智能不足,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顯有不足」之程度,但未達「完全不能」之程度,無回復之可能性,可為「輔助宣告」等情,有臺北仁濟醫院附設新莊仁濟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輕度智能不足,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受輔助宣告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均已同意由聲 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同意書在卷可稽,審酌兩造關係份屬至親,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自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四、「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 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㈠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㈡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㈢為訴訟行為、㈣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㈤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㈥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㈦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附此敘明。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