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輔宣-36-20241025-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2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二項「民國63年12月188日」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民國63年12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2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