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輔宣-79-20241011-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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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9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關 係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母,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因輕度智能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聲請宣告A02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倘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聲請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A02之父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為家事事件法第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同意書、戶籍謄本、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為證,並有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聯絡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經鑑定人亞東紀念醫院潘怡如醫師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鑑定結果認:相對人之臨床診斷為智能障礙,整體認知功能屬於中度障礙程度,故推定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較之同齡人已有顯著缺損,建議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鑑定人結文、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業已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 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本件相對人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之最近親屬為其母即聲請人A01、其父即關係人甲○○、其兄弟即關係人乙○○,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甲○○願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為其他親屬同意等情,有前揭同意書、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份屬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經相對人之親屬同意,是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併參酌關係人甲○○為相對人之父,亦屬至親,且有意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親屬同意,爰併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末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 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亦有明定。是聲請人既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依前揭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甲○○,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