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3-醫-7-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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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淑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4,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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